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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指南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14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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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指南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有价证劵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其有关规定如下:

  1. 债务人住所地在宝安辖区内;或者当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在宝安辖区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支付令的,提交相应代理材料一份。

  3.需提交支付令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内容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劵的种类、数量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申请支付令时应当提交有明确还款日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债权人提交申请后,法院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7.被申请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8.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般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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