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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指南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14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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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指南

原告起诉

  一、   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的事项、数额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应在起诉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与理由或者纠纷发生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本院管辖的范围。

  二、    起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1.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另加二份提交,诉状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4.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供相应委托材料。

  6.其他证据。

  7.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告应诉

  (一)、本院依法送达给被告的法律文书,被告应当签收;被告不在场的,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应当进行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被告本人。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职员或工作人员应当签收,签收后及时转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收到本院送达的文书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或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处理:

  1. 文书是否送达错误,如人错误应及时将文书退回我院。

  2. 案件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本院管辖,如认为我院无权管辖,必须在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3. 如果本院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审判人员审理本案。

  4.如认为原告的起诉属实,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要求原告撤回起诉。

  5. 如认为原告的起诉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可以承认属实部分,其余提供证据予以澄清或反驳。

  6. 如认为原告的起诉全部不是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澄清或反驳。

  7. 如认为原告的起诉不是事实,可以反诉的;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交反诉状及副本,按规定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 本院会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请按通知书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 本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一般不会变更,如有非常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出庭,需变更开庭时间,应当提出书面延期开庭申请,报经本院同意。

  4. 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到本院电脑触摸屏查阅或电话咨询向跟案法官助理了解。

  5. 当事人必须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提前到指定的审判庭。

  6. 出庭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不能提交身份证明的,按身份不明情况处理;有律师出庭的,应提交执业证原件核查。另外必须携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及需要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

  7. 参加庭审的人员、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准携带相机、录音机、摄影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审判庭。

  8.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开庭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书面书面申请;开庭时,证人在审判庭外等候传唤,不得旁听案件庭审,作证时应出示身份证。

  9. 婚姻纠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被告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10. 婚姻纠纷,原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原告本人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11. 原告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审判庭或未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审判庭或庭审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判。

  12. 当事人提出评估、审计鉴定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同意的,应当先预交费用,不预交费的,按放弃申请处理。

  13. 闭庭后,当事人需要提交的书面意见、书面材料应当在三日内提交。

  14. 案件在宣判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撤诉。和解协议、撤诉申请应及时提交给法官助理。

  15. 裁判文书应当及时签收,对裁判不服的,应当在告知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上诉应当在7天内预交上诉费用,不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又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申请或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一般是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7. 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所有案卷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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